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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费医学生可考试报名全日制研究生!山东印发医学生公费教育推行方法

点击数:4145 发布时间:2025-08-16 收藏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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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费医学生可考试报名全日制研究生!山东印发医学生公费教育推行方法

山东医学生公费教育推行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我省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分级诊疗规范推行,培养一批“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的出色基层卫生人才,完善健全我省医学生公费教育规范,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医学教育革新进步的指导建议》(国办发〔2025〕34号)等有关规定,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医学生公费教育,是指在山东面向本专科医学专业实行的,由省财政承担医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教育成本,医学生根据协议履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责任的培养管理规范。医学生公费教育重点为乡镇卫生院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培养“小病善治、大病善识、重病善转、慢病善管”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人才。

第三条 同意公费教育的医学生(以下简称公费医学生),由承担培养任务的高校(以下简称培养高校)根据《山东医学生公费教育协议书》(见附件)进行教育培养,在校学习期间和毕业后须根据有关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招生录取

第四条 公费医学生分为5年制本科生和3年制专科生,培养专业主要为临床医学、中医学、预防医学、中西医临床医学和针灸推拿(学)等专业。凡热爱卫生健康事业,毕业后志愿到乡镇卫生院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从事医疗卫生健康工作,拥有夏天高考考试考试报名本专科医学专业条件的高中阶段毕业生均可报名。

第五条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依据乡镇卫生院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位编制与卫生健康工作需要,确定公费医学生需要计划及培养专业,经县级人民政府赞同后,于每年十月底前,将下一年度需要计划报市卫生健康部门。市卫生健康部门会同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审核大全,经同级人民政府赞同后报省卫生健康部门。省卫生健康部门会同省级机构编制、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确定年度公费医学生培养分市分专业计划。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卫生健康部门,遴选确定公费医学生培养高校,统筹安排分市分专业招生计划,确保招生培养与基层卫生人才职位需要有效衔接。

第六条 公费医学生面向我省行政地区内招生。本科在夏天高考考试普通类提前批次录取,考生成绩须达到普通类一段线;专科在夏天高考考试普通类常规批次录取,考生成绩须达到普通类二段线。经同批次寻求志愿仍没有完成的公费医学生招生计划,可转为普通类招生计划进行录取。

第七条 公费医学生在录取后,须与培养高校、定向就业市卫生健康部门签订三方协议,书面承诺毕业后到乡镇卫生院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卫生工作服务期不少于6年。服务期自毕业后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就业协议之日起计算,包括参加全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助理全科大夫培训时间。未按规定签订协议者,视为舍弃入学资格。

第三章 教育培养

第八条 培养高校应当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服务需要、疾病谱等地区特征,加大与定向就业市卫生健康部门交流,拟定符合当地卫生服务需要的公费医学生培养策略。

(一)优化课程设置,统筹安排基础医学课程与临床医学课程,增加农村区域容易见到病、多发病、传染病、地方病的诊疗防控,与中医学常用诊疗技术等教学内容,加大全科医学理念和公共卫生专业素质培养,构建与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相适应的课程计划和教学体系。

(二)加大基层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增加公费医学生到县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公共卫生机构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见习、实习时间。

(三)强化职业素养教育、医学伦理教育和医德医风教育,发挥思政课程和课程思政用途,培养人文医学精神,帮助学生结实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和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增强服务基层、服务人民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全方位提升公费医学生培养水平。

第九条 构建培养高校和定向就业市卫生健康部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同培养公费医学生机制。培养高校要主动联合地方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大对公费医学生的培养和管理;定向就业市卫生健康部门要积极帮助培养高校,遴选打造公费医学生基层卫生实践基地,参与公费医学生在校期间培养过程管理,关注公费医学生成长进步。

第十条 公费医学生在校期间所需公费教育成本,包含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补助,省财政按每生每年10000元的规范拨付至培养高校,其中公费医学生学费和住宿费补助经费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由培养高校统筹用。生活补助经费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由培养高校按每个人每月(共10个月,寒暑假除外)400元标准足额发放给公费医学生。

第十一条 培养高校依据国家和山东等有关政策,拟定在校期间公费医学生具体管理方法。公费医学生可根据所在学校规定的方法和程序,经定向就业市卫生健康部门赞同后,在医学专业范围内进行二次专业选择。公费医学生在入学一年内,确因特殊缘由不合适从事临床医疗工作没办法继续履行协议的,应当退还已享受的全部公费教育成本,并由所在培养高校依据当年高考考试成绩将它调整到符合录取条件的医学类以外的专业。

有志从医并符合条件的出色学生,依据各校转专业规定,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和定向就业市卫生健康部门赞同,可在学校核定的公费医学生招生计划内转为公费医学生,签订协议并由所在学校按有关标准返还其学费、住宿费,补发生活补助。公费医学生一般不能因转专业延长修业期。

因个人缘由延期毕业的,需签订补充协议,承诺继续履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责任,延续学年内的培养成本由公费医学生个人承担。

第四章 就业管理

第十二条 公费医学生就业工作,由定向就业市卫生健康部门、机构编制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一同组织推行。公费医学生毕业前,定向就业市卫生健康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布公费医学毕业生就业推行方法,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规范的需要,组织公费医学生与定向县域内乡镇卫生院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需要职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

各市要提前做好基层医疗卫生职位有关政策宣教工作,畅通公费医学生信息交流途径,妥善安排好公费医学生职位。要将公费医学生在校期间的表现和学业成绩纳入招聘考察内容,每年11月前,培养高校要将次年公费医学毕业生信息及培养状况发送有关定向就业市卫生健康部门,对于学习成绩优秀、综合素质好的公费医学生要择优安排。

第十三条 公费医学生在定向就业县域内,要重点安排到服务人口多、医疗需要大、大夫资源较为短缺的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充分发挥其优势与用途。

第五章 履约管理

第十四条 公费医学生须严格履行协议,培养期、毕业后的履约管理分别由培养高校、定向就业市卫生健康部门牵头负责。定向就业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行政地区内公费医学毕业生的履约管理,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培养高校等打造公费医学生诚信档案,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在培养期,公费医学生在协议解除后未按规定退还全部公费教育成本的,由培养高校通过法律渠道追缴。在服务期,违约公费医学生未按规定退还全部公费教育成本及违约金的,由定向就业市卫生健康部门通过法律渠道追缴,并上缴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公费医学生违约的,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助理全科大夫培训年限不计入服务期。

公费医学生需退还的公费教育成本,在院校教育阶段,包含全部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补助,根据每生每年1万元计算;在服务期阶段,除退还全部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补助外,还须增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助理全科大夫培训期间财政投入的经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根据每生每年4万元计算(其中全科、儿科、精神科等紧缺专业根据每生每年4.5万元计算),助理全科大夫培训期间根据每生每年2万元计算。若财政补助标准调整,则按调整后的规范计算。

第十五条 公费医学生因特殊疾病致使没办法履行协议的,须提出暂停协议申请,经培养高校审核、定向就业市卫生健康部门赞同后,暂缓履约。待状况允许后,经定向就业市卫生健康部门核实后可继续履行协议。公费医学生应征入伍的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实行。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协议。

(一)在校期间,经两家及以上三级甲等医院分别出具书面诊断书,诊断结果一致,确因身体缘由不可以完成学业;

(二)在服务期内,经两家及以上三级甲等医院分别出具书面诊断书,诊断结果一致,确因身体缘由不适合从事医疗卫生职业。

第十七条 公费医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培养高校有权解除协议,学生不再继续享受医学生公费教育政策,且须在解除协议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培养高校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全部公费教育成本。

(一)被培养高校开除学籍;

(二)遭到培养高校退学处置或自动退学;

(三)公费医学生因个人缘由未按规定获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 公费医学生毕业后,符合入职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约。

(一)未按协议和定向就业市卫生健康部门工作安排按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违约公费医学生需在1个月内足额退还全部公费教育成本,并缴纳50%的违约金,由有关市依据有关程序将违约状况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管理。

(二)未按协议和定向就业市卫生健康部门工作安排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卫生工作满6年的,违约公费医学生需在1个月内按不足服务年限(包含离开当年)每年16.6%的比率一次性向定向就业市卫生健康部门退还所享受的全部公费教育成本,并缴纳50%的违约金,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助理全科大夫培训年限不计入服务期,由有关市依据有关程序将违约状况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管理,同时根据人事管理程序解除其聘用关系,不再占用事业单位编制和职位。

(三)公费医学生到服务期结束仍未获得《医师资格证》的,须向定向就业市卫生健康部门立即退还全部公费教育成本。

第六章 勉励手段

第十九条 公费医学生在协议规定的服务期内,如确有特殊缘由,经用人单位赞同、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并报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可在县级相应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流动。

第二十条 公费医学生履约报到就业后,应参加3年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2年助理全科大夫培训。委派单位和培训基地要确保公费医学生在规范化培训期间的有关待遇,培训期间人事薪资关系、社会保险关系不变,其薪资仍按现行行政隶属关系、经费保障途径发放。

第二十一条 公费医学生按规定参加医师考试或助理执业医师考试,考试合格者按有关规定注册为全科医师或全科助理医师。公费医学毕业生在服务期内,医师执业地址限乡镇卫生院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服务期内参加全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助理全科大夫培训的,执业注册按注册管理有关规定实行。

第二十二条 公费医学生可考试报名医学类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相同本科医学专业,考试报名前须根据有关程序经定向就业市卫生健康部门赞同,并签订承诺继续履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责任补充协议。就读硕士研究生或本科学习期间,不享受公费教育成本补助。公费医学生在培养期和服务期可考试报名非全日制研究生或相同本科医学专业。

第二十三条 对在推行医学生公费教育工作中作出积极贡献的医学院校给予政策倾斜,加强对其医学专业的支持力度。对准时履约并坚持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工作表现优秀的公费医学生,各市卫生健康委要做好典型事例宣传,拟定相应勉励政策,在职位聘用、职业进步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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